劳动合同法即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,劳资秩序和规则将有极大变化,权变是管理的基本原则,而届时已近,未雨绸缪,理所应当。
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餐饮、生产等企业,不可不察。
此前,我已将《劳动合同法十大要点提示》给各位传阅参考,当下距法律施行不足两月之期,再将核心问题归纳如下,请慎重考虑并及时作为,也请充分转发有关人士,尤其是所有员工也有权知道真相,了解自己的权利内容,并因此让更多人学会捍卫保护自己,以此,客观上反而会提高企业管理的规则水准。
1.无书面合同双薪
单位与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则每月应支付员工双倍工资。这是惩罚性警戒条款,并推定无合同责任在于单位。
双倍工资的期限为11个月,即自用工之日起首年度,但不包括第一个月(此为宽限期)。
此规定衍生的问题是,员工可以故意拖延不签约,而由单位双倍买单。并且,员工在此期间无须揭明此事,可静待期满后方才提出异议,则诉讼时效仍在,且属于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性质。于是,除双倍外,单位
可能还要支付25%补偿金。此种制度供给,员工利益激励很大,而单位举证责任难以完成,风险所在,不可不知。
建议:
1.合法用工,诚信签约,没签合同的不能上班(包括试用)。
2.慎重雇人,科学安排工作和岗位,不增加无谓人手,国内企业目前在大幅度裁员,即为此。
3.“无书面合同”适用于两次合同之间的空隙,即单位未及时完成续约工作,以致拖延的期间。如此情形
出现,本想离职的员工自然不再签订第二份合同,而静待“双倍报酬”的实现。
4.单位必须重新检讨和审核劳动合同,全面制定适合现实的条款,不要使用劳动局出售的定式合同填空,
劳动合同鉴证也并非法定程序。
注意:精简人手,没合同不准上岗,合同重新修订,两次合同之间不留空隙。
2.《试用合同》无效
单位与员工先签订试用合同,试用合格后签订正式合同,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。
试用合同无效,则等于直接签订了主合同,试用不合格的辞退,当然就要支付至少半年的补偿金。甚至于,约定试用期满却仍在岗的,则适用无书面合同双薪条款,此时再单方面辞退员工,除双薪及辞退补偿金外,尚需增加违法解除赔偿金,最高为补偿款的双倍。
提示:
单独签订试用合同无效,试用期必须约定在主合同之内,必须直接签订主合同。
试用到期,不需要什么转正手续,员工是法定的自然转正,不需要单位再批准,只要你没有辞退人家。
3.试用期限和薪水
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正式薪水的80%,这是新的法定比例,单位不得变动,否则属于违法用工和拖欠工资——这既是员工单方解约的法定理由,单位也需要增加补偿金。
试用期限:主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,不得约定试用期;主合同不满1年,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;主合同1年以上不满3年,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;3年以上和长期合同,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。
超过上述最长期限规定的,超出部分无效,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。
4.试用期解约证据
试用期中单位辞退员工,需要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,否则员工有反对权要求继续履约。
上述证据证明,需要单位必作于细的提高管理水准,事先有明晰的录用条件,甚至略高提高条件以保留主动权,并且,应当取得员工的诚信声明,将来违反声明的,是否录用,可由单位决定。
新法初衷很简单,摒弃单位管理“广种薄收”的愚昧水平,强迫单位提高HR管理水准,由上述三点试用期
问题可知:
1.单位雇人要谨慎试用,必须有事先的工作描述和诚信声明条款设计。
2.单位应依法签约,包括必须书面合同、有效的试用期限和合法的薪水水平,等。
3.千万不得延长试用期,包括不得以所谓需要办理转正手续等理由拖延试用期。试用期满未解约的,视为法定当然转正,无须单位要求办理什么转正手续。
注意:试用期不是说辞退就辞退,单位需要有合理的辞退理由和依据。
5.倡导长期合同
长期合同,即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是稳定的劳资关系。
连续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,第3次签约时员工都有权要求订立长期合同。易言之,即便每次合同期限都是6个月,只要签过两次了,第三次就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
长期合同本身并无坏处,稳定对彼此都是安全感,只是无固定期限显得单位丧失了一些主动权,或者解约成本增加。
另外,服务10年的员工有权签订长期合同,这是以前规定的延续,没有书面合同的员工,首年度单位应支
付双倍工资,自次年度起,视为长期合同员工。请注意,此种情形下,因无书面合同,所以也没有长期合
同解除条款。
提示和建议:
1.鉴于多数员工都会陆续符合长期合同条件,单位雇人应当锻炼慧眼,谨慎雇用,并借此长期合同挽留人才,这对单位是好事情。
2.两次固定期限合同,时间不要过短,1年一签合同即不妥,建议至少2年期限,或者首次1年,续签2年。
3.法律知识和管理水准较高的单位,可以考虑采用“协商中断”的方式回避长期合同,给员工无薪假期,但此方法略欠诚信,应谨慎使用。
4.应对长期合同员工进行更好的培训,使其人力资本增值并与企业共赢。
5.长期合同并非不可解除,单位要学会事先设计,并尽量减少解约责任成本。
6.长期合同要技巧性的约定终止条件,确实需要解约的时候,建议“购买辞职信”,这是最安全和经济的。
6.到期“安家费”
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,按每年1个月的标准向员工支付补偿,这是之前的老规定。1月1日之后,不但此规定延续,即使是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,单位也要给员工补偿,即俗称“安家费”。
此规定一出,我都有些意外,因为这等于是“失业保险”的变形,此规定一出,则全部企业用工成本增加12分之1,价格不菲。
此安家费的免除条件是员工自愿失业,即劳动合同期满时,单位提出以不低于原待遇水平续约,而员工不愿意续签的。但此情形的存在,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,如将来员工反口,则补偿照拿无疑。
此为新规,影响深刻,不可不知。其他若干规定被延续,如协商一致解约的补偿金、单位未合法支付劳动报酬、缴纳社险的经济补偿,以及没有提前30天通知就加30天的工资补偿等,不再赘述。
提示:
1.只要雇人就意味着到期补偿,在总体薪资安排及成本核算中就必须事先考虑。
2.学习改善薪资结构,减少直接工资数额,转变为税筹方式的包干费用实报实销等,是重要的法律、财务和HR管理技巧。
3.善于利用期权激励或股份合作制度,既挽留核心员工,又减轻补偿成本。
4.合理安排工作布局,适当外包合作业务。
7.补偿金额和责任
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金额是:以“1年补1个月”为常态,不满6个月的补半个月工资。此工资是补偿日前12个月员工工资的平均数,但是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。
此工资数额,单位举证责任不小,因员工肯定以最高一次为证据,而平均数多少,自然由单位举证,举证不力,当然就会适用员工的观点,之间差异,也许不小。
单位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加重:
1.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,按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。又是一个双倍。
2.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、不付加班费、解除合同不支付补偿的,限期支付,否则应付金额50%以上100%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。
综上,可知单位关于经济补偿必须注意:
1.依法补偿,避免责任加重。
2.薪资筹划:时空转换、虚实转换、得失转换
3.精兵简政、共同增殖
4.学习管理技巧,掌握期权激励、共享利润,适当外包,平等合作等高级管理手段
5.专业性的在合同条款中增加约束,事件发生时购买辞职信,将分歧后的裁决期间剥离出延迟期,等等。
6.很重要的,一切改变薪资的事件必须书面审批方可实行,包括加班、转岗调薪、员工主动要求不上社险等,因为一次加班就足以成为员工法定的离职理由,或者单位增加一倍补偿成本的依据,而不上社险的约定是违法的,随时可以反口举报和起诉。
7.请注意,员工不是藏羚羊,补偿金的产权是明晰的,私人利益必然提供起诉的动机激励。我们也号召所有有诉权的员工及时起诉,这样可以帮助单位领导提高管理水准,从残奥会冠军进阶为奥运会金牌,起诉单位就是在为单位做贡献。
8.诉讼时效延长
起诉,或者申请仲裁,自然有诉讼时效的限制。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应申请仲裁,这是之前较为周知的规定。
问题是,什么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,起算日期怎么认定。规则有三:
1.劳动关系解除日,此时是争议起算点,以前也如此。但解除日之前很久,或之后很久,双方也存在争议,是否超过了60天的时效,还要看以下两点:
2.单位明确拒绝员工要求并书面通知的,以通知送达日为争议日。比如去年有一次加班,单位不同意支付加班费,应书面通知员工,并要求员工签收,则此日为争议日。但此种情形,相信很少发生。
3.员工主张权利之日。所谓主张权利之日,可以理解为申请仲裁、去劳动局投诉等时日。去年的加班费没给,我今天去申请仲裁,今天即是我主张权利之日。
注意,持续状态的期限就此不计了,易言之,哪怕是5年前单位拖欠了100元加班费,员工仍可于今日主张权利,单位如认为已经超过60日期限,那就错了。
更深一步讲,每一位即将离职的员工,哪怕是想辞职的,都先不要着急,而应仔细算一遍总账,归纳一下单位究竟应该补偿自己多少,然后,可以考虑“先申请仲裁再离职”的方式,如此则员工利益最大化,而单位的管理水平自然会蒸蒸日上。
注意:企业的管理问题可能潜伏很长时间,才爆发,并且通常涉及不仅仅1、2个员工,而是全面的问题。可知事先控制,是管理之必要。
员工对于企业不公平的分配和制度,不用着急对抗冲突,只要耐心搜集证据,可以在决意离开时一次性仲裁或起诉讨回公道。并且,可以先仲裁再离职,把单位告上法庭,但自己还正常上班,相信单位不敢怎样,否则更给法庭以口实。
9.诉讼时效中断
所谓中断,即之前的不算,从头再来。
比如劳动仲裁时效60日,员工只要申诉过、要求过或者申请过,以该日为准,之前天数不再算数,从该日起重新计算60日时效。
此申诉或要求,向单位提出,或者向仲裁委提出,自然有效,而即使是向监督部门甚至工会部门提出过,有效机会也是极大,只要员工有一点证据。
拖欠工资的,以解除日或承诺支付日起算,自不必言,而员工有工资欠条的,更无须仲裁而直接起诉,并有权申请财产保全。
综上,可知单位今日管理不善造成一问题,可能会于若干年后发生仲裁和诉讼,并因此增加经济成本。而劳动管理之特征,通常在于对某员工管理不妥,则若干员工均有类似问题。
当今之社会,员工主体性意识越来越强,并以私人利益激励其努力咨询意见、学习知识、储备证据和准备起诉,均不足为奇。
中断加上主张权利日两个规定,客观上造成员工的诉权几乎是“无期限”的。
10.企业规章效力
首先,企业规章如与劳动合同存在冲突的,以合同为准。
其次,企业规章未向员工公示,或者员工否认知道该规定的,该规定无效。
则,企业应学会“立法技术”,或者“购买立法服务”,真正把企业组织规范、行为秩序变成有效的法律文件。
因为,假设规章无效的话,对应的,员工违纪、企业合法解约等情节均发生彻底变更。道理很简单,所谓违章违纪,以规章和纪律有效、应当遵守为前提,此有效性动摇,一切不复存在。
而此种规章无效等情形的出现,如与企业资产负债表无关,即此法律风险并无任何商业后果的话,企业可以忽略不计。但事实并非如此。
不出意外的话,一旦开庭,员工对所有企业规章,均会予以否认知情。而举证责任和败诉风险均在单位。所以企业必须学会送达技术。
11.送达技术重要
送达技术,是重要的法律方法,是管理的必修课。
送达需要证据证明,此证据是否存在,则影响义务甚多。比如,是否送达,影响规章效力、额外经济补偿、违约责任归属等。
送达以本人亲自签收为最妥,其次是代签、电子邮件、邮寄、公告等,效力均不稳定。
送达技术的核心,是要学会事先约定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,故建议,此项约定应为单位拟制合同文本中的必备条款,这很要紧。
合同中或企业登记表中,有员工亲笔签认的通知送达地址,以及认可的送达方式,这操作起来并不麻烦,但法律后果非常攸关。
12.竞业禁止限制
单位要求员工竞业禁止,对象只能是高管或接触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人,并且,有两个限制:
1.期限不超过2年,否则员工难以谋生。
2.竞业禁止期限之内,单位必须继续按月发薪,即竞业禁止补偿金。
注意,此补偿金是在员工离职之后的竞业禁止期内按月发放的,既非事先支付,也非一次性,如无此补偿金的支付,则对员工的竞业禁止束缚全部无效。
所以,我称之为“竞业禁止很贵”,等于“白养”员工2年,成本不菲。
至于每月补偿金数额,劳动合同法未规定,而部分地方有此项规定,比如补偿金不少于员工正式薪水的50%。
13.员工同意不社险无效
有很多员工自愿不上社险的。因为今日交纳之社险,主要是为现时退休人员养老,自己将来如何,尚未可知。远期利益重要性不如当下,现时的工资会略有减少,未来的钱不值钱,所以先拿到为好。何况,人员流动性超过社险手续转移的效率,每年在不同城市打工的,特定城市的社险对其就更无意义。
但单位不能答应这些人的要求,否则后果照常恶劣。
因为社险并非单位与员工的“私事”问题,中间还牵扯社会利益,单位与员工签约,自愿不上社险,到时候社险中心查出来,照样惩罚单位并要求补缴。何况,单位与员工的此种约定,法律上无效,员工自然可以随时反口。
略微可以补救的措施是此种约定要有损失补偿条件,或可考虑,不过风险依然不小,总之,建议单位对此种要求不予采纳。转变身份和设定手续障碍,可以适当规避此风险,但如非特别必要,也不涉及。
14.设定离职手续
单位必须学会设定离职手续的技巧,将离职交接变成要式法律行为,则对应的离职风险及被员工反告的几率要减少很多。
以离职要式为准,界定单位和离职员工究竟谁违约,确认是否存在补偿金及惩罚金等情形,此为单位可以争取的主动权,且并非违法和不公正的,所以,HR必须把此事做好。
15.担保和违约金
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,尤其是抵押物。否则不但非法、无效,劳动监察还可以处罚。
此项规定,其实也是麻烦,因为有些员工经手现金甚多,或者贵重商品、财物等,一旦起意侵吞,或者严重过错造成损失,单位难以救济自己的权利。报案有案值限制,通缉也并非当天就能抓获,四海之内,单位不可能投资上亿去追究一个不法员工,追索数万的损失。
担保中的保证方式,有些单位在使用,这虽也有法律瑕疵,但至少给员工增加了一道约束,不是坏事。不过,此种保证人,无须对员工进行人身性担保,而仅就财产损失提供保证,这是约定要义,不可不知。简单约定人身担保的,仍然无效,属于单位愚昧,易言之,保证人对此无须负责,员工对此无须顾忌。
员工支付违约金,则只有两种情形,一是竞业禁止违约,二是培训后服务期未满违约,除此以外,单位无权追究其他违约金。
但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性质不同,违约金没有,损失赔偿仍可适用,单位应学会如何证据和计算实际损失,以作为索赔依据,此举证责任也在单位,败诉风险亦如是。
16.双重被告救济
双倍工资是一种加倍的救济,双重被告也是。无救济则无权利,说的再好听,不能落实的,也是闲扯而已。
员工起诉,有两种情况可以列双重被告:一是承包人的雇员起诉欠薪,可以列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,如建筑工地民工,承包餐厅的雇员,承包车队的司机,等等;二是劳务派遣员工,只要争议与实际工作单位有关,就可以将派遣企业和接受企业列为共同被告。
以理性人假设,自然可知,但凡能够同时告两个单位的员工,当然要同时告,一是增加自己获得救济的机会,二是给对方两单位制造内部矛盾分歧,提高解决自己问题的效率。
劳务派遣企业,则要学会如何转变身份,合法的通过文件剥离自己的部分责任,这之中有些技巧需要了解,否则此行很难做了。
17.适用范围扩大
劳动合同法之后,劳动争议案件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,不但个体帮工等纳入调整范围,事业单位、甚至国家机关非公务员系列的雇员,也均属管辖领域。比如,医院或者学校雇用的护工或者保洁,今后将直接以劳动合同关系起诉医院和学校。
很多科研机构及报社等,也有此种劳动合同雇员存在,从实验室人员到聘用制记者,今后均为此制度供给的消费者群体,中间涉及的事项,除薪水外,尚有社险劳保工伤等,可见事业单位从此也并非高枕无忧。
18.司法审判为核心
劳动法律法规,可能是中国最复杂和混乱的法规体系,主要分三种情况:
一是全国普适性法律,劳动法、劳动合同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,这是最明确的,是我们讨论的重点;
二是劳动部出台的部委规章,林林总总就要上百部,其中有效无效失效的都有。这中间的正式规章,效力较高,文件等次之,但在劳动行政系列,这是权威很高的,除非为司法所否定。
三是各省市地方性的规定,相信没人能搜集权,因为每天也许都在变化,有些甚至只是一个政府文件,并无法律效力。但中国法治现状,地方官员也许认为文件比法律更重要,具备直接指导性和约束性,即“红头大于黑头”,具体工作中,对此不可不知。
不过,归根结底,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均以司法审判为核心,所以,劳动法规庞多,也应以司法认可范围为准,立法法问题不深究,总之,以司法审判认可和适用的法律最重要,其他内容属于参考揣度的资料.
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餐饮、生产等企业,不可不察。
此前,我已将《劳动合同法十大要点提示》给各位传阅参考,当下距法律施行不足两月之期,再将核心问题归纳如下,请慎重考虑并及时作为,也请充分转发有关人士,尤其是所有员工也有权知道真相,了解自己的权利内容,并因此让更多人学会捍卫保护自己,以此,客观上反而会提高企业管理的规则水准。
1.无书面合同双薪
单位与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则每月应支付员工双倍工资。这是惩罚性警戒条款,并推定无合同责任在于单位。
双倍工资的期限为11个月,即自用工之日起首年度,但不包括第一个月(此为宽限期)。
此规定衍生的问题是,员工可以故意拖延不签约,而由单位双倍买单。并且,员工在此期间无须揭明此事,可静待期满后方才提出异议,则诉讼时效仍在,且属于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性质。于是,除双倍外,单位
可能还要支付25%补偿金。此种制度供给,员工利益激励很大,而单位举证责任难以完成,风险所在,不可不知。
建议:
1.合法用工,诚信签约,没签合同的不能上班(包括试用)。
2.慎重雇人,科学安排工作和岗位,不增加无谓人手,国内企业目前在大幅度裁员,即为此。
3.“无书面合同”适用于两次合同之间的空隙,即单位未及时完成续约工作,以致拖延的期间。如此情形
出现,本想离职的员工自然不再签订第二份合同,而静待“双倍报酬”的实现。
4.单位必须重新检讨和审核劳动合同,全面制定适合现实的条款,不要使用劳动局出售的定式合同填空,
劳动合同鉴证也并非法定程序。
注意:精简人手,没合同不准上岗,合同重新修订,两次合同之间不留空隙。
2.《试用合同》无效
单位与员工先签订试用合同,试用合格后签订正式合同,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。
试用合同无效,则等于直接签订了主合同,试用不合格的辞退,当然就要支付至少半年的补偿金。甚至于,约定试用期满却仍在岗的,则适用无书面合同双薪条款,此时再单方面辞退员工,除双薪及辞退补偿金外,尚需增加违法解除赔偿金,最高为补偿款的双倍。
提示:
单独签订试用合同无效,试用期必须约定在主合同之内,必须直接签订主合同。
试用到期,不需要什么转正手续,员工是法定的自然转正,不需要单位再批准,只要你没有辞退人家。
3.试用期限和薪水
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正式薪水的80%,这是新的法定比例,单位不得变动,否则属于违法用工和拖欠工资——这既是员工单方解约的法定理由,单位也需要增加补偿金。
试用期限:主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,不得约定试用期;主合同不满1年,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;主合同1年以上不满3年,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;3年以上和长期合同,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。
超过上述最长期限规定的,超出部分无效,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。
4.试用期解约证据
试用期中单位辞退员工,需要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,否则员工有反对权要求继续履约。
上述证据证明,需要单位必作于细的提高管理水准,事先有明晰的录用条件,甚至略高提高条件以保留主动权,并且,应当取得员工的诚信声明,将来违反声明的,是否录用,可由单位决定。
新法初衷很简单,摒弃单位管理“广种薄收”的愚昧水平,强迫单位提高HR管理水准,由上述三点试用期
问题可知:
1.单位雇人要谨慎试用,必须有事先的工作描述和诚信声明条款设计。
2.单位应依法签约,包括必须书面合同、有效的试用期限和合法的薪水水平,等。
3.千万不得延长试用期,包括不得以所谓需要办理转正手续等理由拖延试用期。试用期满未解约的,视为法定当然转正,无须单位要求办理什么转正手续。
注意:试用期不是说辞退就辞退,单位需要有合理的辞退理由和依据。
5.倡导长期合同
长期合同,即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是稳定的劳资关系。
连续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,第3次签约时员工都有权要求订立长期合同。易言之,即便每次合同期限都是6个月,只要签过两次了,第三次就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
长期合同本身并无坏处,稳定对彼此都是安全感,只是无固定期限显得单位丧失了一些主动权,或者解约成本增加。
另外,服务10年的员工有权签订长期合同,这是以前规定的延续,没有书面合同的员工,首年度单位应支
付双倍工资,自次年度起,视为长期合同员工。请注意,此种情形下,因无书面合同,所以也没有长期合
同解除条款。
提示和建议:
1.鉴于多数员工都会陆续符合长期合同条件,单位雇人应当锻炼慧眼,谨慎雇用,并借此长期合同挽留人才,这对单位是好事情。
2.两次固定期限合同,时间不要过短,1年一签合同即不妥,建议至少2年期限,或者首次1年,续签2年。
3.法律知识和管理水准较高的单位,可以考虑采用“协商中断”的方式回避长期合同,给员工无薪假期,但此方法略欠诚信,应谨慎使用。
4.应对长期合同员工进行更好的培训,使其人力资本增值并与企业共赢。
5.长期合同并非不可解除,单位要学会事先设计,并尽量减少解约责任成本。
6.长期合同要技巧性的约定终止条件,确实需要解约的时候,建议“购买辞职信”,这是最安全和经济的。
6.到期“安家费”
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,按每年1个月的标准向员工支付补偿,这是之前的老规定。1月1日之后,不但此规定延续,即使是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,单位也要给员工补偿,即俗称“安家费”。
此规定一出,我都有些意外,因为这等于是“失业保险”的变形,此规定一出,则全部企业用工成本增加12分之1,价格不菲。
此安家费的免除条件是员工自愿失业,即劳动合同期满时,单位提出以不低于原待遇水平续约,而员工不愿意续签的。但此情形的存在,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,如将来员工反口,则补偿照拿无疑。
此为新规,影响深刻,不可不知。其他若干规定被延续,如协商一致解约的补偿金、单位未合法支付劳动报酬、缴纳社险的经济补偿,以及没有提前30天通知就加30天的工资补偿等,不再赘述。
提示:
1.只要雇人就意味着到期补偿,在总体薪资安排及成本核算中就必须事先考虑。
2.学习改善薪资结构,减少直接工资数额,转变为税筹方式的包干费用实报实销等,是重要的法律、财务和HR管理技巧。
3.善于利用期权激励或股份合作制度,既挽留核心员工,又减轻补偿成本。
4.合理安排工作布局,适当外包合作业务。
7.补偿金额和责任
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金额是:以“1年补1个月”为常态,不满6个月的补半个月工资。此工资是补偿日前12个月员工工资的平均数,但是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。
此工资数额,单位举证责任不小,因员工肯定以最高一次为证据,而平均数多少,自然由单位举证,举证不力,当然就会适用员工的观点,之间差异,也许不小。
单位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加重:
1.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,按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。又是一个双倍。
2.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、不付加班费、解除合同不支付补偿的,限期支付,否则应付金额50%以上100%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。
综上,可知单位关于经济补偿必须注意:
1.依法补偿,避免责任加重。
2.薪资筹划:时空转换、虚实转换、得失转换
3.精兵简政、共同增殖
4.学习管理技巧,掌握期权激励、共享利润,适当外包,平等合作等高级管理手段
5.专业性的在合同条款中增加约束,事件发生时购买辞职信,将分歧后的裁决期间剥离出延迟期,等等。
6.很重要的,一切改变薪资的事件必须书面审批方可实行,包括加班、转岗调薪、员工主动要求不上社险等,因为一次加班就足以成为员工法定的离职理由,或者单位增加一倍补偿成本的依据,而不上社险的约定是违法的,随时可以反口举报和起诉。
7.请注意,员工不是藏羚羊,补偿金的产权是明晰的,私人利益必然提供起诉的动机激励。我们也号召所有有诉权的员工及时起诉,这样可以帮助单位领导提高管理水准,从残奥会冠军进阶为奥运会金牌,起诉单位就是在为单位做贡献。
8.诉讼时效延长
起诉,或者申请仲裁,自然有诉讼时效的限制。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应申请仲裁,这是之前较为周知的规定。
问题是,什么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,起算日期怎么认定。规则有三:
1.劳动关系解除日,此时是争议起算点,以前也如此。但解除日之前很久,或之后很久,双方也存在争议,是否超过了60天的时效,还要看以下两点:
2.单位明确拒绝员工要求并书面通知的,以通知送达日为争议日。比如去年有一次加班,单位不同意支付加班费,应书面通知员工,并要求员工签收,则此日为争议日。但此种情形,相信很少发生。
3.员工主张权利之日。所谓主张权利之日,可以理解为申请仲裁、去劳动局投诉等时日。去年的加班费没给,我今天去申请仲裁,今天即是我主张权利之日。
注意,持续状态的期限就此不计了,易言之,哪怕是5年前单位拖欠了100元加班费,员工仍可于今日主张权利,单位如认为已经超过60日期限,那就错了。
更深一步讲,每一位即将离职的员工,哪怕是想辞职的,都先不要着急,而应仔细算一遍总账,归纳一下单位究竟应该补偿自己多少,然后,可以考虑“先申请仲裁再离职”的方式,如此则员工利益最大化,而单位的管理水平自然会蒸蒸日上。
注意:企业的管理问题可能潜伏很长时间,才爆发,并且通常涉及不仅仅1、2个员工,而是全面的问题。可知事先控制,是管理之必要。
员工对于企业不公平的分配和制度,不用着急对抗冲突,只要耐心搜集证据,可以在决意离开时一次性仲裁或起诉讨回公道。并且,可以先仲裁再离职,把单位告上法庭,但自己还正常上班,相信单位不敢怎样,否则更给法庭以口实。
9.诉讼时效中断
所谓中断,即之前的不算,从头再来。
比如劳动仲裁时效60日,员工只要申诉过、要求过或者申请过,以该日为准,之前天数不再算数,从该日起重新计算60日时效。
此申诉或要求,向单位提出,或者向仲裁委提出,自然有效,而即使是向监督部门甚至工会部门提出过,有效机会也是极大,只要员工有一点证据。
拖欠工资的,以解除日或承诺支付日起算,自不必言,而员工有工资欠条的,更无须仲裁而直接起诉,并有权申请财产保全。
综上,可知单位今日管理不善造成一问题,可能会于若干年后发生仲裁和诉讼,并因此增加经济成本。而劳动管理之特征,通常在于对某员工管理不妥,则若干员工均有类似问题。
当今之社会,员工主体性意识越来越强,并以私人利益激励其努力咨询意见、学习知识、储备证据和准备起诉,均不足为奇。
中断加上主张权利日两个规定,客观上造成员工的诉权几乎是“无期限”的。
10.企业规章效力
首先,企业规章如与劳动合同存在冲突的,以合同为准。
其次,企业规章未向员工公示,或者员工否认知道该规定的,该规定无效。
则,企业应学会“立法技术”,或者“购买立法服务”,真正把企业组织规范、行为秩序变成有效的法律文件。
因为,假设规章无效的话,对应的,员工违纪、企业合法解约等情节均发生彻底变更。道理很简单,所谓违章违纪,以规章和纪律有效、应当遵守为前提,此有效性动摇,一切不复存在。
而此种规章无效等情形的出现,如与企业资产负债表无关,即此法律风险并无任何商业后果的话,企业可以忽略不计。但事实并非如此。
不出意外的话,一旦开庭,员工对所有企业规章,均会予以否认知情。而举证责任和败诉风险均在单位。所以企业必须学会送达技术。
11.送达技术重要
送达技术,是重要的法律方法,是管理的必修课。
送达需要证据证明,此证据是否存在,则影响义务甚多。比如,是否送达,影响规章效力、额外经济补偿、违约责任归属等。
送达以本人亲自签收为最妥,其次是代签、电子邮件、邮寄、公告等,效力均不稳定。
送达技术的核心,是要学会事先约定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,故建议,此项约定应为单位拟制合同文本中的必备条款,这很要紧。
合同中或企业登记表中,有员工亲笔签认的通知送达地址,以及认可的送达方式,这操作起来并不麻烦,但法律后果非常攸关。
12.竞业禁止限制
单位要求员工竞业禁止,对象只能是高管或接触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人,并且,有两个限制:
1.期限不超过2年,否则员工难以谋生。
2.竞业禁止期限之内,单位必须继续按月发薪,即竞业禁止补偿金。
注意,此补偿金是在员工离职之后的竞业禁止期内按月发放的,既非事先支付,也非一次性,如无此补偿金的支付,则对员工的竞业禁止束缚全部无效。
所以,我称之为“竞业禁止很贵”,等于“白养”员工2年,成本不菲。
至于每月补偿金数额,劳动合同法未规定,而部分地方有此项规定,比如补偿金不少于员工正式薪水的50%。
13.员工同意不社险无效
有很多员工自愿不上社险的。因为今日交纳之社险,主要是为现时退休人员养老,自己将来如何,尚未可知。远期利益重要性不如当下,现时的工资会略有减少,未来的钱不值钱,所以先拿到为好。何况,人员流动性超过社险手续转移的效率,每年在不同城市打工的,特定城市的社险对其就更无意义。
但单位不能答应这些人的要求,否则后果照常恶劣。
因为社险并非单位与员工的“私事”问题,中间还牵扯社会利益,单位与员工签约,自愿不上社险,到时候社险中心查出来,照样惩罚单位并要求补缴。何况,单位与员工的此种约定,法律上无效,员工自然可以随时反口。
略微可以补救的措施是此种约定要有损失补偿条件,或可考虑,不过风险依然不小,总之,建议单位对此种要求不予采纳。转变身份和设定手续障碍,可以适当规避此风险,但如非特别必要,也不涉及。
14.设定离职手续
单位必须学会设定离职手续的技巧,将离职交接变成要式法律行为,则对应的离职风险及被员工反告的几率要减少很多。
以离职要式为准,界定单位和离职员工究竟谁违约,确认是否存在补偿金及惩罚金等情形,此为单位可以争取的主动权,且并非违法和不公正的,所以,HR必须把此事做好。
15.担保和违约金
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,尤其是抵押物。否则不但非法、无效,劳动监察还可以处罚。
此项规定,其实也是麻烦,因为有些员工经手现金甚多,或者贵重商品、财物等,一旦起意侵吞,或者严重过错造成损失,单位难以救济自己的权利。报案有案值限制,通缉也并非当天就能抓获,四海之内,单位不可能投资上亿去追究一个不法员工,追索数万的损失。
担保中的保证方式,有些单位在使用,这虽也有法律瑕疵,但至少给员工增加了一道约束,不是坏事。不过,此种保证人,无须对员工进行人身性担保,而仅就财产损失提供保证,这是约定要义,不可不知。简单约定人身担保的,仍然无效,属于单位愚昧,易言之,保证人对此无须负责,员工对此无须顾忌。
员工支付违约金,则只有两种情形,一是竞业禁止违约,二是培训后服务期未满违约,除此以外,单位无权追究其他违约金。
但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性质不同,违约金没有,损失赔偿仍可适用,单位应学会如何证据和计算实际损失,以作为索赔依据,此举证责任也在单位,败诉风险亦如是。
16.双重被告救济
双倍工资是一种加倍的救济,双重被告也是。无救济则无权利,说的再好听,不能落实的,也是闲扯而已。
员工起诉,有两种情况可以列双重被告:一是承包人的雇员起诉欠薪,可以列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,如建筑工地民工,承包餐厅的雇员,承包车队的司机,等等;二是劳务派遣员工,只要争议与实际工作单位有关,就可以将派遣企业和接受企业列为共同被告。
以理性人假设,自然可知,但凡能够同时告两个单位的员工,当然要同时告,一是增加自己获得救济的机会,二是给对方两单位制造内部矛盾分歧,提高解决自己问题的效率。
劳务派遣企业,则要学会如何转变身份,合法的通过文件剥离自己的部分责任,这之中有些技巧需要了解,否则此行很难做了。
17.适用范围扩大
劳动合同法之后,劳动争议案件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,不但个体帮工等纳入调整范围,事业单位、甚至国家机关非公务员系列的雇员,也均属管辖领域。比如,医院或者学校雇用的护工或者保洁,今后将直接以劳动合同关系起诉医院和学校。
很多科研机构及报社等,也有此种劳动合同雇员存在,从实验室人员到聘用制记者,今后均为此制度供给的消费者群体,中间涉及的事项,除薪水外,尚有社险劳保工伤等,可见事业单位从此也并非高枕无忧。
18.司法审判为核心
劳动法律法规,可能是中国最复杂和混乱的法规体系,主要分三种情况:
一是全国普适性法律,劳动法、劳动合同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,这是最明确的,是我们讨论的重点;
二是劳动部出台的部委规章,林林总总就要上百部,其中有效无效失效的都有。这中间的正式规章,效力较高,文件等次之,但在劳动行政系列,这是权威很高的,除非为司法所否定。
三是各省市地方性的规定,相信没人能搜集权,因为每天也许都在变化,有些甚至只是一个政府文件,并无法律效力。但中国法治现状,地方官员也许认为文件比法律更重要,具备直接指导性和约束性,即“红头大于黑头”,具体工作中,对此不可不知。
不过,归根结底,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均以司法审判为核心,所以,劳动法规庞多,也应以司法认可范围为准,立法法问题不深究,总之,以司法审判认可和适用的法律最重要,其他内容属于参考揣度的资料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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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/01/03 01:05 | 
